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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鹤山】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01-26

 

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鹤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鹤府办[2018]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度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工商务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科技发展而设立的本级专项资金,包括各类上级要求配套的科技项目资金、组织实施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用于科技发展的经费等。

第三条安排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的实际,直接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我市科技水平服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或行业实行重点倾斜扶持,属于所属镇街科技型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规上企业必须配合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每年的研发经费统计和相关科技年报;必须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行政违规事件等(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市应急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书为准);没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相关检查、不报送相关科技报告的;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保障自筹资金或执行科研进度的;项目到期拒不接受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的;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成果造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或补助的;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管理规定,套取、骗取、转移、挪用、贪污财政经费的;其他应当列入科研失信行为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申报项目期间至资金划拨期间仍在进行正常的研发活动,且没有发生违法行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上级部门、本级部门的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市科工商务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当年工作重点,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及子项目预算,报鹤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已在我市科工商务局备案,主要服务于我市企业的科技项目服务公司。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八大举措”、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省和江门市制定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扶持科技创新政策以及鹤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

(一)基础研究经费;

(二)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经费;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经费;

(四)研发机构建设经费;

(五)科技企业育成体系建设经费;

(六)科技成果转化经费;

(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经费;

(八)研发经费补助经费;

(九)科技人才项目经费;

(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经费;

(十一)科技金融结合经费;

(十二)乡村振兴和农业科技创新专项经费;

(十三)其他扶持科技发展专项支出项目。根据我市科技发展实际需要,可在市本级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八条 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1)直接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四项,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①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②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③人力资源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④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

第九条有关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具体按照各子项目对应的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申报,由江门市科技局或我市科工商务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采取组织申报和自由申报的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将根据实施单位通过广东省科技厅、江门市科技局门户网及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划拨:

1.各子项目待市科工商务局通知后统一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申请,填写《科技项目申报书》并附有关附件材料。

2.鹤山市本级科技项目由科工商务局进行初审、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评审进行项目筛选;上级科技项目由科工商务局进行初审,由江门市科技局及广东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企业名单。

3.对项目进行审定后,由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核实企业符合扶持条件后下达资金计划通知,征集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账号信息。科技专项资金由财政局进行统一划拨。

4.项目承担单位需签订鹤山市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并严格按承诺书内容及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每项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核实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情况、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是否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方向等。

2.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工商务局审核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是否符合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检查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终止或变更的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书面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终止或变更申请,在市科工商务局做出终止或变更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的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

第十六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江门市科技局、鹤山市科工商务局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可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价。

第十七条  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则全额收回补助的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申报各级科技项目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将于2019年12月27日印发,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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