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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2021-0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拉动我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增长和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我市实体经济发展质量,根据《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工信〔2019〕613号) 、《珠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珠海市稳增长“1+7”综合性政策措施的通知》(珠防疫指函〔2020〕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 号)、《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现代化产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字〔2020〕9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技术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支持方式为事后奖补。本细则所涉及的市级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跨区域实施的项目,区级需承担奖补资金部分由项目纳税所在区财政承担。

  第四条  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资金支持的专题、条件和标准如下:

  专题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励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珠海、项目实施地在珠海;

  2.项目新购置设备200万元(不含税)以上;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4.项目按规定办理由工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5.项目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6.项目已通过完工评价。

  (二)奖励标准

  1.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最高补贴至项目新设备购置额的20%,单个项目市级资金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 2020年完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

  3.对符合《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珠府函﹝2020﹞171号)第十三条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的2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专题二:工业投资奖励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珠海、项目实施地在珠海;

  2.企业购地实施工业投资项目;

  3.项目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厂房竣工验收、设备购置超过500万元(不含税)并投入生产;

  4.项目按规定纳入2020年工业投资统计。

  (二)奖励标准:给予项目实际负责人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专题三:智能制造项目奖励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珠海、项目实施地在珠海;

  2.项目获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广东省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珠海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3.项目通过验收。

  (二)奖励标准: 对获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广东省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珠海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单个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获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获各级示范项目的,奖励金额就高不重复支持。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可同时申报技术改造设备奖励,但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设备购置总额。

  专题四: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一)基本条件。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

  (二)奖励标准: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专题五: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一)基本条件。企业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二)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500万元。

  专题六: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诊断服务补贴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珠海、项目实施地在珠海;

  2.企业在“十百千企业腾飞行动”企业服务资源池选择服务机构“把脉问诊”,并实施了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设备500万元(不含税)以上;

  3.项目按规定办理由工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4.项目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5.项目通过完工评价。

  (二)奖励标准。

  最高补贴至项目新设备购置额的25%,单个项目市级资金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六条  对于专题一和专题六,每个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上述其中一个专题,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当年工作重点选取部分或全部专题开展申报(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并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最终奖补专题及奖补金额。

  (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专题一、二、三、六需按照文件的通知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编写工作,规定时限内在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s://202.105.183.150)进行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递交纸质申请资料,完成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专题四、专题五需提交请款申请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验收,根据结果拟定资金计划,并报局党组会议研究。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支持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计划,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配合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项目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五)获得财政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技术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不定期对获得技术改造资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工信〔2019〕540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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