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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5-08-07

江科〔2015〕156号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发展江门市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和产业化。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试行办法》(江科〔2015〕112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5年度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江门市辖区内企业通过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专属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专属平台)成交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完成交易金额支付的交易,对技术购买方进行补助。所指技术交易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二)交易时间为2015年度内完成的技术成果交易,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不列入技术交易补助范围。由具有关联性质的买卖双方达成并直接进行交易的技术合同可依法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不属于本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

       (一)购买方为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交易的技术成果实施地在江门市内;

       (二)对通过专属平台促进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成效的服务机构;

       (三)对在专属平台中实现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经纪人要挂靠专属平台运营机构,接受相关培训,并在市技术交易中心备案。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补助企业引进技术成果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证书;

2.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3.企业引进技术成果补助申请书和技术交易合同;

4.经江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5.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6.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

7.技术合同印花税发票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8.涉外技术还需提交中外文技术交易合同、商务局自由进口技术备案材料、外方营业证件、付款凭证和外方收款凭证。

       (二)扶持专属平台运营机构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证书;

2.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3.与市技术交易中心签订的协议;

4.市技术交易中心提供的当期技术交易的原始数据资料,包括技术交易的企业名单、交易履行金额和交易项目名称等;

5.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

       (三)补助技术经纪人

1.技术经纪人挂靠协议或备案材料;

2.技术经纪人补助申请书和促进的技术交易合同;

3.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提供对技术成果交易有积极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4.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

 

四、补助额度

       (一)企业通过专属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的技术成果交易,按交易额的8%给予买方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对通过专属平台促进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成效的服务机构通过市科技计划立项的方式给予扶持,支持强度为50万元;

       (三)对在专属平台中实现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按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技术成果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5万元。经纪人要与企业签订技术经纪委托等协议,并对技术交易切实起到中介推动作用。

       第一项及第三项补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第二项所述对专属平台的补助资金在市级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补助对象(企业、经纪人)先向所在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专属平台运营商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补助对象(企业、经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并填写《市(区)技术交易补助明细表》,将上述纸质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成果科。

        (三)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试行办法》(江科〔2015〕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时间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下午5:00。

 

七、其他事项

       (一)同一技术成果实行一次性补助,不得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进行多次转让申请资金补助;

       (二)同一技术成果已获科技创新券等同类型市级科技补助的不再重复支持;

       (三)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成果,根据年度资金预算采取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补助,同等条件下小微企业引进技术补助优先。具体以在市技术交易中心备案时间为准;

       (四)申报材料要求中涉及的申请书、合同书等样表见附件。申报材料要有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签章,提供材料清晰可见。

 

附件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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