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认定、运行评价等管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四条 广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广东省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围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及未来产业,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遴选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指导监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运行评价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本地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评价、管理等工作。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依据本办法、认定评价工作通知等,组织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并发布认定工作通知。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设立情况。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组织体系情况。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规模效益情况。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四)研发投入情况。具有稳定、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
2.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
3.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 0.5%且不低于 800 万元。
(五)研发人员情况。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建筑业企业不少于60人)。
(六)研发设备情况。具有比较完善、可靠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不低于8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七)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认定审核标准。满足本办法第七条且认定合格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可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按程序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地市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时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材料。
(三)认定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依据本办法及认定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现场核查、陈述答辩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认定工作,形成评审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建筑业有关要求对建筑业企业的认定结果出具意见建议。
(四)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认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材料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五)发布认定名单。经公示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发布评价工作通知。现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已评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可不参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要求管理,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及有关材料;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所在企业,仍需参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年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审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70 分(含)至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含)至 70 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 60 分以下或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四)至(六)项有关要求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企业自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按程序报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地市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评价工作通知,对企业评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超过规定时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评价材料。
(三)评价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依据本办法及评价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现场核查、陈述答辩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四)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价要求、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评价结果并公示;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材料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五)发布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公 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组织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鼓励各地及有关单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技术创新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四条 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按要求审核本地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四)至(六)项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提供材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以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套完善相应的支持措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1〕4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中工信规字〔2021〕6号
中工信〔2021〕2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研究和产业化,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荐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重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考核等管理工作,委托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接具体认定和评价工作。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和评价材料的审查和推荐等事项。
第三方机构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和监督下,依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度通知,组织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中山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相关指标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规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少于400万元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不少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七)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综合评定。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认定名单并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依据《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价要求、评价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评价结果并公布。
第四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二条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三)所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点)所列情况的。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4年发布的《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经信〔2014〕6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