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2号)、《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工程中心建设的申报评审、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等)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工程中心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工程中心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建立服务平台,支撑工程中心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广东省内。

  第九条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工程技术队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数,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10人。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开展申报,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省科技厅会同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列入工程中心建设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应单独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工程中心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不少于3年,连任不超过3届。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同行业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能超过二分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提供规划、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工程中心兼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目标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其工程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变更后所在地主管单位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工程中心主任发生变更的,经依托单位批准通过后,报所在地主管单位、专业机构备案。工程中心名称发生变更,须按程序撤销原工程中心后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在服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中心开展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分领域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评估考核流程为:

  (一)材料填报。工程中心应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二)形式审查。主管单位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确认基本信息,专业机构对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三)专家评议。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议,形成评估结果。

  (四)结果公布。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鼓励有关单位将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提醒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提交的;

  (八)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九)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为研究领域)。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粤科函政字〔2013〕1513号)自动废止。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市科技创新环境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分两大类: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

    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本单位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本单位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注重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承接国家和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针对我市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类

    1.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3.企业内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4.组建的工程中心组织架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配备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合计不少于5人。

    5.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3%或不低于200万元。

    6.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7.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300万元的新经济企业,不受销售收入和设备原值限制。

    (二)公益类

    1.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

    2.单位内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3.组建的工程中心组织架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配备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博士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硕士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4.单位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申报时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在研项目不少于2项。

    5.单位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

    6.单位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相关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核心技术成果不少于2项。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网上填写《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报告》。

    (二)经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核查推荐后,由市科技局或经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在初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工程中心,在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发文批复同意认定。

    第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重大事项应告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工程中心符合省级工程中心建设标准的,经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推荐申请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 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当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考核“研发人员构成”、“研发投入强度”、“工程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研发条件”等内容,具体考核评价体系参照当年考评细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颁发优秀工程中心牌匾;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保留其工程中心资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半年整改期,整改后达到工程中心标准的保留其工程中心资格,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查实后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中心信用管理依据科研信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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