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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11

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承建国家科技重大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和平台)的配套资金及业务管理,包括配套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和平台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与拨付,监控财政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抽查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和平台主要包括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落地广东省且国家有配套要求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科技重大项目,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重大平台,以及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配套支持的重大项目和平台。

  省级财政配套支持的重大项目和平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配套支持的承担单位(重大项目和平台的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下同)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大项目和平台已获国家立项批复并已签订任务书(合同书)。

  (三)单个承担单位在单个项目或平台获得的中央财政经费(以下简称国拨经费)支持不低于2000万元,并且首批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

  (四)重大项目和平台申报时原则上须经省科技厅推荐,通过其它渠道推荐的须在申报前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章  配套方式与资金使用

   对重大项目和平台进行分类支持、合理配套。

  (一)国家明确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市等地方财政共同配套,以达到国家要求;国家有配套要求但没有明确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省市等地方财政视情予以积极支持。地方财政应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配套原则上不高于50%。单个项目省级配套金额超1亿元(含),应报请省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批准。

  (二)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平台的配套支持按国家与省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无明确规定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配套。

  (三)鼓励所在地市财政对落地广东的重大项目和平台进行配套支持,力争地方财政配套满足国家要求。

  (四)配套支持体现分类原则,对偏重于基础研究或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项目和平台给予倾斜。

  第七条 省级配套资金主要由承担单位用于本项目研发或本平台建设,开支范围由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包括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等。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条 重大项目和平台申报时,由其推荐单位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承诺函;获得国家立项后,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当期国拨经费到账一年内,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级配套资金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立项文件、已签订的任务(合同)书、国拨经费到账凭证等。

  条 省科技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根据审核结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重大项目和平台配套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报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 根据国家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和经费拨付安排,以及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情况,重大项目和平台配套资金可分期分批拨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 承担单位应担负起重大项目和平台管理及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对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作为项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据,不再签订新的任务书(合同书);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考核结果,不再另行组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

  国家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承担单位应将国家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材料、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审计报告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省科技厅保留对省级财政配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权限,必要时可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 承担单位在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况时,应配合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的跟踪监管。省科技厅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和平台的处理情况,牵头办理调整、终止等事项。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省级配套经费原则上以当年度预算金额为上限,不足部分可跨年滚动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试行(具体配套项目的立项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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