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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扶持措施
2023-10-30

揭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扶持措施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揭阳实际,制定本扶持措施。

  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条  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产业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征集形成一批“揭榜制”项目,根据产业技术的先进性、关联性和带动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条  鼓励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按国家或省的补助资金给予50%的配套扶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对其中试设备购置费给予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支持鼓励创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和交易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按照落地揭阳转化的经签订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孵化载体设立孵化基金,推动孵化载体与银行、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开展深度合作,提升和完善载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功能。

  第七条  培育壮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队伍。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人才培养机制,开展技术经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吸引优秀科技人才深入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推动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八条  对科技成果到我市孵化器、加速器进行孵化育成,或到我市中试基地进行成果中试的,给予孵化育成场地租金或中试费一次性补贴。单一成果项目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付费的50%,且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后形成产业化、规模化,为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十条  支持榕江实验室制订出台符合实验室实际的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探索以“科技入股”“作价转让”“投资转化”等多种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支持榕江实验室等企事业单位成立资产运营公司,孵化科技成果转化为实体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成立企业的,按成果估值补助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榕江实验室吸纳外部科研成果在揭阳产业化,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对接各类科研机构,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二条  引进优秀创投基金入股投资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重点支持在我市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合作银行可为每家企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贷款。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绿色通道,按照市委”三个最”的要求,为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最优的服务。

  第十五条  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十六条  完成中试在我市产业化的项目符合《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的,按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扶持措施所需资金在省“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科技专项资金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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