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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
2023-12-18

  为加大对我市现代高端装备领域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攻关核心技术,实现重点装备产品创新和产业化,助力我市现代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资金(以下简称“首台(套)装备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首台(套)装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首台(套)装备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首台(套)装备资金预算申请,制定明细分配方案,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及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要求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首台(套)装备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制定首台(套)装备资金预算,按要求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将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

  第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并按要求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支持对象。申报首台(套)装备资金的单位及所研制的装备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实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领域,且已实现销售和量产(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到款额须达到售价的60%(含)以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二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申报主体应具有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应为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转让方需为控股关系)。

  (四)装备产品(含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装备产品中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部件及系统的价值量占装备产品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含)以上。

  (五)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最末级目录产品,申报多个产品或曾获得过省、市首台(套)奖励的,所用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七)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单件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含)以上。

  (八)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广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首台(套)奖励。对符合市级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和量产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对符合最新版的《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和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不超过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

  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成套装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套、单台设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台,总成或核心部件的奖励数量为首批次产品销售数量(经认定首次实现国产替代的装备产品除外)。“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装备产品“售价”应按照销售合同、发票(不含税)、银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第九条  市级配套奖励。市级财政对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市级配套资金的下达拨付方式同省级奖励资金。市级配套资金按照“免申即享”落实,不要求项目单位二次申报。

  第十条 实现国产替代奖励。经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装备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按不超过销售额30%给予奖励,有效期为首次实现销售起3年内。

  第十一条  企业装备产品获得了上述第九条或第十条政策奖励的,产品不再享受第八条规定的市级首台(套)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市级首台(套)装备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年度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标准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工作,对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企业进行100%实地核查。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开展项目申报、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市级首台(套)装备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各区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受奖励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七条  首台(套)装备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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