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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2-20

肇庆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2〕15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肇府〔20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我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承担省级及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委“1+1+9”工作部署、《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规定,每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实行规模总控,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受理资助项目数量等,在资助标准范围内确定资助金额。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定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安排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开展绩效自评,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对象、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及科研检验检测单位、行业协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专项资金。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技术标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提升我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标准化、产业化;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推动专利—标准双联盟建设,增强我市的核心竞争力;

(五)有利于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保障人体健康等;

(六)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合作进步,开展区域标准及标准体系研制,促进标准、信息、技术、人才等资源发展共享;

(七)有利于提高我市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能力,减少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市企业的影响。

第四章  资助范围、额度和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如下:

(一)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承担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三)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承担省级及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五)承办在我市举行的省级及以上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以及各类公益性标准化宣传活动;

(六)承办标准化专业人员培训;

(七)承担涉及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标准体系的规划与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和区域标准制定、实施推广等相关工作;

(八)承担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如标准化发展规划、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我市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及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征集与审评、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审核等】;

(九)其他经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认为确需资助的项目。

第十二条  技术标准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修订)的,不超过20万元。

(二)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修订)的,不超过6万元。

(三)主导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协助制定(修订)的,不超过4万元。

(四)主导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修订)的,不超过3万元;主导市级地方标准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五)主导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标准,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修订)的,不超过3万元。

(六)承担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七)对以上第(二)至(六)项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5%。

第十三条   标准化活动及培训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承担经省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对主要承担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经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对主要承担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承担国家级工作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承办在我市举行的省级及以上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以及各类公益性标准化宣传活动,单项活动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承办在我市举办的标准化人才培训的,按照不高于200元/人的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该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度的8%。

第十四条  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的资助额度:

(一)承担标准化发展规划、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承担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主管机构或相关组织批准涉及粤港澳大湾区标准体系规划和路线图,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承担我市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维护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协助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及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征集与审评、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单位,给予额度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五)承担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六)其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内部评审制和专家评审制相结合的方式,首先通过内部评审制遴选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当年度项目评审承担单位,接着由该承担单位通过专家评审制评审出当年度各项目评级情况。第十四条(四)至(六)所列项目采取内部评审制,其他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制。内部评审制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公开征集后,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内部评审,确定当年度项目评审承担单位。专家评审制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单位从标准化专家库抽取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资料内容及申报项目是否对我市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方向,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档次。有必要时采用现场评审为补充。

第五章  申报、审核和资助计划安排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每年在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zhaoqing.gov.cn/zqscjgj/gkmlpt/index)公开和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资助范围、资助对象、材料要求等内容,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助计划安排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属单位的申报材料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由其初审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在资料审核、委托组织专家评审等基础上,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形成初步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初步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确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应在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zhaoqing.gov.cn/zqscjgj/gkmlpt/index)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申请应明确申诉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或证据线索。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诉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对原公示内容进行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改后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照原渠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书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按《肇庆市市直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依程序审批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绩效自评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市审计、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别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肇庆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肇府〔2023〕7号)有关规定,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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