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工作站的管理,推动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最大限度地满足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的活力,助力我市营商环境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申报、建设、运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由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申报和审核,在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度高、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专业市场、创新主体、研发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载体间设立,面向所在区域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综合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市县联动、协同推进、服务产业、择优设置”的原则,采用指导申报、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工作站建设统筹布局、宏观管理、年度评价与指导监督等工作。阳江市五金刀剪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市快维中心)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工作站的建设、运行服务、业务指导和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的服务内容与工作制度
第六条 工作站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主要包括:
(一)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提高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业务指导。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业务指导,帮助服务对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优化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布局。
(三)维权援助。建立畅通维权渠道,对接维权服务资源,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志愿活动,建立健全维权互助机制,提升维权能力。
(四)纠纷调解。成立或加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知识产权调解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五)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自律机制,倡导知识产权行业自律和诚信守法,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优良营商环境。
(六)监测分析。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研究,动态了解市场主体、行业、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时反馈海内外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和服务需求,积极为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建言献策。
(七)海外维权。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为遇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市场主体提供纠纷分析、评估、诊断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八)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鼓励工作站参与其他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数据等知识产权领域示范创建活动。
第七条 工作站应建立并完善以下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开展有关知识产权工作要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做好记录。
(二)开放制度。工作日免费开放,如有意外情况导致不能正常开放,需提前发布通知,并做好工作日志记载。
(三)对外服务制度。制定对外服务规范、流程以及公开承诺事项。
(四)企业调研服务制度。配合市市场监管局,采取现场、上门、电话、网络等服务形式,摸清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需求,及时提供精准服务。
(五)保密制度。为纠纷调解、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当事人保密。除当事人同意以外,工作站不得在宣传报道中公开当事人及纠纷调解或维权援助信息。
(六)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工作站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季度工作信息、媒体宣传信息以及年度评价总结等。
(七)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鼓励其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热情服务,为工作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积极创造条件。
(八)档案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资料整理存档,以备市市场监管局工作评价和检查。
(九)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建立并遵守的制度。
第三章 工作站的申报与建设
第八条 申报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站在阳江市辖区建设运营,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相关需求的服务意识与建设工作站的主动性、积极性,负责人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申报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具备支撑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的必要条件。
(四)申报单位应有稳定的管理运营团队、保障服务开展的配套措施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工作站设立后应具有较好的辐射效应,服务能覆盖周边较广区域或行业内大多数创新主体、市场主体。
(六)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和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如申报单位成立未满三年则从实际成立日期起计算。
第九条 工作站的承建单位主要在以下范围内选取:
(一)产业园区、专业市场、会展场馆的主要经营管理机构;
(二)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
(三)科研机构与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水平的创新主体;
(四)其他适宜承建工作站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工作站的申报,有需求和意愿的单位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书。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建设需求和相关软硬件条件进行审核,择优选择工作站承建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立项后,由市快维中心指导工作站的具体筹建工作。
第十一条 承建单位完成筹建后,市快维中心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快维中心向承建单位授予工作站牌匾,工作站挂牌后正式运行。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应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统一形象设计方案和要求,对工作站进行必要的装饰布置,悬挂工作站牌匾,并公开投诉和意见征集方式,方便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站的运行
第十三条 工作站承建单位应设有1名分管负责人和至少1名工作人员(可兼任),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作及与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联系事宜,并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工作站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条 工作站承建单位应结合实际,鼓励吸收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参与工作站的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按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快维中心的要求,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工作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年终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和指导各工作站的人员培训与相互学习交流,增强工作站的服务能力。各工作站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派工作人员到市快维中心进行跟班学习。
第十七条 工作站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局的监督,市市场监管局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和邮箱,负责接收关于工作站的举报投诉。
第五章 工作站的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站首次设立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工作站评价方案,每年对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评价采取书面形式开展,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核查。评价采用百分制,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评价不合格的工作站,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或撤销其工作站资格。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通过适当方式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工作站有效期满后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快维中心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运行。继续运行的工作站,将重新颁发工作站牌匾。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存在服务意识差、利用工作站名义从事与工作站职责无关的营利性活动等情况的工作站,首次发现予以约谈,再次发现撤销工作站资格。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站,一经发现核实,直接撤销其工作站资格,并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撤销资格的工作站,市市场监管局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承建单位的工作站设立申报。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工作站及其承建主体利用工作站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工作站及其承建主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保障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统筹各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等各类资金保障工作站工作开展,市市场监管局对年度综合评价优秀的工作站,每年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支持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数据资源共享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奖励或项目申报。
(二)开放符合使用权限要求的相关文献数据库、信息化建设等资源。
(三)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法律咨询、业务指导。
(四)按照工作站培训需求,调配骨干师资力量,为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工作提供培训。
(五)组织参加相关知识产权业务交流和考察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试行,自试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