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国科发区〔2018〕3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3.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科技部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报表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科技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级科技厅(委、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技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粤科高字〔2020〕11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相关要求,加强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是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第七条 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孵化绩效,向国际化、专业化、链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
    第八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广东省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广东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三)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具备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40% 。
    (六)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七)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八)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九)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 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6家。
    (十)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三章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八)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十一条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要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四)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省级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四)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六)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七)入驻企业不少于 20 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八)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 30%。
    (九)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十五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六条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 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具备服务国际化、港澳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物理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拥有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四)建立国际化、港澳创新资源的对接渠道,与国外及港澳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拥有一批高质量的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成果转化项目,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10个。
    (六)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2个。
    (七)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次。
    (八)制定符合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特点的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 以上条件中在孵企业需满足“省级孵化器”在孵企业标准,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带头人须为国外、港澳创业者。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为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和北部生态发展区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场地面积、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数量、入驻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属于文化创意领域的特色载体,以及联合孵化等特色孵化模式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场地面积可适当降低。
    第二十三条 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国际化、粤港澳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纳入省级众创空间管理;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纳入省级孵化器管理,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按统计相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鼓励全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参与统计。
    第二十五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 3 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要求每年参加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运营评价,对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七条 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七章 提升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入驻企业(团队)健康快速发展。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鼓励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参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级孵化器标准建设,树立行业引领示范。
    第二十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加强从业人员培养,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港澳青年、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三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加速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及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科技合作,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推动国际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并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内外科技优秀成果优先布局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各地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平台优势与集聚效应,向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倾斜金融资源。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多类主体,利用闲置物业、“三旧”改造项目等,建设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三十四条 省行业组织应加强全省孵化行业的规范管理,各地区应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促进区域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省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实施。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穗科规字〔20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和《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推动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专业化、资本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构建更加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开拓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章 众创空间

    第六条 申请广州市众创空间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2.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3.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配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具备天使投资功能,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上一个非自然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个)。

    6.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个),创业团队上一个非自然年度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2家。

    7.配备至少2名创业导师并实际开展创业辅导服务。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8.上一个非自然年度开展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股权众筹、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以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等群体。

    2.初创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八条 申请广州市孵化器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

    2.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4.具备投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1家(含)以上。

    5.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申请专业型孵化器培育单位;专业型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且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小于60%。

    6.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1家(含)以上。

    7.配备至少3名创业导师并实际开展创业辅导服务。

    第九条 广州市孵化器培育单位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1.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创业、企业管理等经验或接受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投融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名。

    2.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4.具备投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孵化资金且实际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5.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申请专业型市级孵化器认定;专业型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60%。

    6.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7.上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1家或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以上(含)赛事中获得优胜奖的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孵化时限不少于3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含)以上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十二条 申请广州市加速器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

    2.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加速器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小试中试场地、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4.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5.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加速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加速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数量1家(含)以上。

    6.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2家(含)以上。

    7.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企业可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加速器的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加速器场地内,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3.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四条 加速器应建立入驻企业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引导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 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单位程序:

    1.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形式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对通过会议评审的单位开展现场考察。

    4.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后公示认定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颁发牌匾。

    5.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复查后,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八条 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范围。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和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第十九条 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以赛促评”方式定期对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开展评价工作。对连续2次评价得分均低于总分(含附加分)60%的,撤销其培育单位称号,对已获得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同步撤销其市级孵化器认定称号。

    第二十条 申请过程中发现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培育单位称号,对已获得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同步撤销其市级孵化器认定称号。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以赛促评”的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设置一等奖不超过8名、二等奖不超过20名、三等奖不超过30名,同时根据评价得分前50%(含)且未进入一、二、三等奖的孵化器数量确定优胜奖名额,优胜奖数量不超过100名;按照一等奖不超过20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100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0万元、优胜奖不超过10万元给予事后补助。

    第二十三条 众创空间设置一等奖不超过8名、二等奖不超过20名、三等奖不超过30名,同时根据评价得分前50%(含)且未进入一、二、三等奖的众创空间数量确定优胜奖名额,优胜奖数量不超过40名;按照一等奖不超过5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30万元、三等奖不超过20万元、优胜奖不超过10万元给予事后补助。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加速器发展情况探索建立加速器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孵化载体和创新企业发展,按照《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1〕3号)相关规定,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以其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申报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投资天使类子基金和创投类子基金。母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对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可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积极构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科技金融生态网络。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科技金融工作站,以银行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专业人士为科技金融特派员,通过科技金融工作站与科技金融特派员的联动,为企业提供“债权+股权”的科技金融精准服务,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科技金融赋能孵化育成体系的“1+1”模式。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围绕“专业化、资本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发展路径,逐步建立和完善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加强创业导师辅导机制,帮助初创企业扩充贷款和融资渠道,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推动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依托自身资源禀赋,建设专业孵化载体,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开放共享。鼓励“星创天地”积极参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本化”发展,加强孵化载体的资本驱动功能,优化孵化载体的金融生态。鼓励孵化载体设立孵化基金,畅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持股孵化的深入推进,推动孵化载体加强与银行、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升和完善孵化载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功能。

    第三十一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国际化”发展,支持孵化载体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建设一批面向国外和港澳的孵化载体,为国外和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品牌化”发展,支持孵化载体对其他载体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推动孵化载体不断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运营模式,实现孵化品牌的输出和拓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5号)和《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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