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国家/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基石,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有利于引导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精神,长期专注于企业擅长的领域,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突破制造业关键重点领域,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为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占据全球产业链主导地位,提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现就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围绕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加强示范引领和政策支持,引导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带动和培育一批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单项冠军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巩固和提升其全球地位,提升我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主要原则

    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主要是加强服务和政策引导,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坚持培育与提升相结合。既要重视单项冠军企业的巩固提升,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也要重视发现和培育一批有潜力的企业,引导和支持其创新发展为名副其实的单项冠军企业。

    坚持示范引领与总结推广相结合。筛选并公布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与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推广。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总结提升2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巩固和提升企业全球市场地位,技术水平进一步跃升,经营业绩持续提升;发现和培育600家有潜力成长为单项冠军的企业,支持企业培育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总结推广一批企业创新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模式,引领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专特优精”的单项冠军发展道路。

    二、主要条件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申请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条件为:

    (一)示范企业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

    细分产品可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4.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

    5.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10年或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的企业优先考虑。

    8.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培育企业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5位或国内前2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高,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水平高于同期一般制造企业的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5.长期专注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的企业优先考虑。

    8.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制造业企业的推荐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可组织本行业领域企业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申请示范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培育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并编制《培育发展方案》(参考附件2),明确今后3-5年的目标任务、具体计划和措施。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遴选并推荐企业,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正式上报文件、申请书、培育发展方案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论证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企业,网上公示其企业基本情况,公示无异议的,分别公告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

    (三)培育提升

    公布的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要部署落实和组织实施培育提升工作。示范企业要围绕细分市场进一步做专、做精、做强,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国际品牌,全面巩固和提升全球市场地位。培育企业要按照《培育发展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实施进度,确保资金投入,每年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力争尽早达到示范企业的条件要求。组织企业开展同行业单项冠军企业对标活动,瞄准标杆企业查找出差距和薄弱环节,不断加以改进,向标杆企业看齐。组织专家开展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活动。

    (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两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企业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培育企业在落实完成《培育发展方案》各项任务、自评达到示范企业要求后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企业须填写《评估申请表》(见附件3)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企业按程序撤销相关公告,对达到示范企业要求的培育企业,公告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对两类企业申报国家有关技术改造、工业强基工程、重大专项、节能减排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对企业的跟踪,分析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完善促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开展总结示范。加强对两类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总结企业在培育提升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每年选择一批典型经验,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培训班、召开经验交流会、企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示范推广。总结归纳世界其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企业学习交流。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指导、跟踪和服务,建立工作阶段性总结和监督检查制度。鼓励地方对两类企业给予政策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对标,提供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服务,推广典型经验。

    附件:1.企业申请书

          2.培育发展方案(编制提纲)

          3.评估申请表

 

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的决策部署,坚持制造业当家,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单项冠军”企业,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省单项冠军)的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省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具备较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全国前列的企业。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省单项冠军的申报单位应当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或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二)市场份额全球领先。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者全球前5位。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代码分类,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三)持续创新能力强。重视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达到 3%以上或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设立了研发机构且作用发挥良好,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两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四)质量效益高。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重视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拓展取得良好成效。
    (五)经营管理良好。主要经营业绩指标保持稳健良好。管理理念先进,精益化管理水平高。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有省、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六)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低主营业务收入要求达到1亿元以上。
    (七)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 3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申请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重点支持:
    (一)从事符合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专用高端产品研发生产等,扩大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同发展。
    (二)从事制造强国战略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研发生产、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行动,支持大国重器建设,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提高制造业国产化替代率。
    (三)所申报产品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
    (四)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入编《先进技术产品转化应用目录》及获得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奖项,主动服务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拥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具备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省单项冠军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已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此项无需提交);
    (三)最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的说明或佐证材料;
    (五)最近3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其他研发费用说明材料;
    (六)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
    (七)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八)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标准制定、质量认证、质量品牌荣誉、产品能耗水平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九)“信用广东平台”(https://credit.gd.gov.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十)有关申报产品、企业研发创新和企业经营管理与制度建设、引进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详细情况说明材料;
    (十一)有助于单项冠军评价的有关申报产品销售收入及增长率、产品出口额及占比等指标测算及数据来源说明材料。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省单项冠军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出具推荐意见,汇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核查、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后,拟定公示企业名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省单项冠军遴选结果。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以下简称省单项冠军企业库),将获得省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纳入省单项冠军企业库管理,依法依规予以重点支持发展。
    第十三条 对获得省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并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因地制宜对获得省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纳入省级“企业直通车”服务企业范围。
    第十五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对纳入省单项冠军企业库的企业,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等领域依法依规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省单项冠军培育工作宣传推广,组织省单项冠军企业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成果展示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获得省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省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数字工信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专业化发展、研发创新及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一年未更新企业信息并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出提醒,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取消复核资格。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取消其省单项冠军称号,从省单项冠军企业库中移出,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掌握了解省单项冠军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年度发展报告、本地扶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单项冠军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遴选条件和程序执行。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省单项冠军称号并从省单项冠军企业库中移出,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在省单项冠军申请受理与监督管理等过程中,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非法骗取、恶意串通、阻挠或故意规避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其“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省单项冠军申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移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专家库,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省单项冠军遴选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生效前已被认定的单项冠军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2〕5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4〕1号)以及《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东府办〔2021〕6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夯实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基础,引导和推动优质企业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我市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的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市单项冠军”)的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市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具备较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生产技术或工艺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全国前列的企业。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市单项冠军的申报单位应当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或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市场,从事相关细分产品制造(生产性服务)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二)市场份额处于领先位置。在相关细分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者全球前5位。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分类,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三)持续创新能力强。重视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达到3%以上或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设立了研发机构且作用发挥良好,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两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技术标准。
    (四)质量效益高。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重视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拓展取得良好成效。主要经营业绩指标保持稳健良好。
    (五)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为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要求达到1亿元以上。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申请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第六条 重点支持从事符合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专用高端产品研发生产等;或从事制造强国战略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研发生产;或所申报产品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或获认定的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以及市级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或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人才计划有效的企业,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企业。
第三章 审核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如下审核材料:
    (一)市单项冠军申请书。
    (二)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三)最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最近3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其他研发费用说明材料。
    (四)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
    (五)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六)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标准制定、质量认证、质量品牌荣誉、产品能耗水平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七)“信用东莞”(https://credit.dg.gov.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八)有关申报产品、企业研发创新和企业经营管理与制度建设等详细情况说明材料。
    (九)有助于单项冠军评价的有关申报产品销售收入及增长率、产品出口额及占比等指标测算及数据来源说明材料。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市单项冠军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形式审核。对通过形式审核的申报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对经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评审符合遴选条件的申报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局务会议审议后拟定公示名单,并在“企莞家”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申报产品名称等。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中的企业或产品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市单项冠军遴选结果。
    第十三条 已获认定为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自动获得市单项冠军称号。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以下简称“市单项冠军企业库”),将获得市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纳入市单项冠军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通过市单项冠军遴选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对纳入市单项冠军企业库的企业,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获得市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市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专业化发展、研发创新及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一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内部警示,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取消复核资格;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取消其市单项冠军称号,从市单项冠军企业库中删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单项冠军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遴选条件和程序执行。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市单项冠军称号并从市单项冠军企业库中删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等
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在市单项冠军申请受理与监督管理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非法骗取、恶意串通、阻挠或故意规避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其有关称号且 3 年内不再受理其市单项冠军申请,不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及评审专家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单项冠军遴选管理活动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遴选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工信〔2022〕298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YHXXHJ-202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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